“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:地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,全日制一般中学,九年一贯制学校,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,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,盲童学校,聋哑学校,智障者儿童辅读学校,工读学校等。
文艺、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,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、青年同意义务教育。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,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“
“第二十六 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,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。
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、青年就近入学。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。一般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,应当依照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。
盲童学校的设置,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。聋哑学校和智障者儿童辅读学校的设置,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。“
